山東專利申請
山東專利申請不具備單一性就得分案申請,一方面國家為了避免交一次性保護多項權利。那么,今天專利申請為您介紹分案的幾種情況。一件申請有下列不符合單一性情況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包括分案處理),使其符合單一性要求。
(1)原權利要求書中包含不符合單一性規定的兩項以上發明。原始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中包含不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發明的,應當要求申請人將該權利要求書限制至其中一項發明(一般情況是權利要求1所對應的發明)或者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對于其余的發明,申請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請。
(2)在修改的申請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換的獨立權利要求與原權利要求書中的發明之間不具有單一性。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在修改權利要求時,將原來僅在說明書中描述的發明作為獨立權利要求增加到原權利要求書中,或者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修改權利要求,將原來僅在說明書中描述的發明作為獨立權利要求替換原獨立權利要求,而該發明與原權利要求書中的發明之間缺乏單一性。在此情況下,審查員一般應當要求申請人將后增加或替換的發明從權利要求書中刪除。申請人可以對該刪除的發明提交分案申請。
(3)獨立權利要求之一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其余的權利要求之間缺乏單一性。某一獨立權利要求(通常是權利要求1)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導致與其并列的其余獨立權利要求之間,甚至其從屬權利要求之間失去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即缺乏單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對于因修改而刪除的主題,申請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請。例如,一件包括產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請,經檢索和審查發現,產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該產品制造方法獨立權利要求與該產品用途獨立權利要求之間顯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因此它們需要修改。
上述情況的分案,可以是申請人主動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請人按照審查員要求而分案。應當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請是申請人自愿的行為,所以審查員只需要求申請人將不符合單一性要求的兩項以上發明改為一項發明,或者改為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發明,至于修改后對其余的發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請,完全由申請人自己決定。
另外,針對一件申請,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請,針對一件分案申請還可以以原申請為依據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請。針對一件分案申請再提出分案申請的,若其遞交日不符合規定,則不能被允許,除非審查員指出了單一性的缺陷。
個人注冊獨資公司的條件您知道嗎?本章注冊公司就來和大家講一講個人注冊獨資公司的條件,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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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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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在審理一起商標案件的時候,一位當事人的自言自語引起了筆者的興趣。原告是一個普通人,長期使用的商標被競爭對手申請了注冊商標,直到被對方訴了侵權才知曉商標注冊這回事。當時正是雙方當事人在做法庭辯論,在一輪言辭激烈的辯論結束的時候,他像是自言自語一般嘟噥了一句:商標我一直在用,搞什么注冊嘛!開庭結束后,我和他聊了兩句,發現他的邏輯其實特別簡單。這個商標是他最早開始使用,并且一直都在用,在當地也小有名氣,所以這個商標理所當然應該是他的。他感到困惑的是,法律為什么要特意設置一個注冊的程序?
其實,當事人的疑問涉及了一個根本的問題,商標作為一種權利是如何得來的?世界各國采用的制度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商標注冊制度,即商標只有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之后方才成為一項權利,從而能夠獲得法律的充分保護,如我國。而與此相對的另一種制度就是商標無需申請注冊,只要通過實際的使用即可形成商標權獲得法律的充分保護,即使可以申請注冊,也不過是作為權利的憑證,如美國。應該說,我國選擇第一種制度是有其歷史背景和現實意義的,對我國的商標事業的繁榮發展起到了根本性的重大作用。
對于經營者來說,在我國,一旦將自己的商標申請注冊成功,則可以獲得法律的完全保護。比如說我有一個李逵商標,一直以來都在我賣的斧頭上予以標示,而且很有一些名氣。如果這是個注冊商標,那么首先,別人在斧頭或者類似的鐮刀、錘子等東西上就再不能注冊李逵商標了,其次,一旦別人在斧頭上使用了李逵商標,我就可以上法院去告別人或者讓工商局去檢舉。如果我的李逵是個非注冊商標,那我就面臨兩個困境,一個是沒有辦法阻止別人也在斧頭上使用,我就打不了李鬼,另一個是有可能面臨本文篇頭所提的情形,即被別人將李逵注冊在斧頭上使用,結果就是我自己不能使用,即使使用也可能被別人告上法院。
當然,并不是沒有注冊的商標就完全得不到保護,上文所提案件的原告的想法還是有一定道理的,我們國家的商標法其實也規定了他說得這種情形。如果這個案子的原告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確實他使用這個商標比別人要早,而且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那么他請求我國的商標管理機關將別人注冊商標撤銷的申請將能夠得到支持。
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取證據,或對足以影響案件的關鍵證據調查手段窮竭后,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取證據,或對足以影響案件的關鍵證據調查手段窮竭后,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通常分為三類:
(1)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2)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3)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的方式,對易于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于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極難得到。
為了使得商標訴訟獲得最大的勝率,經常需要確定是否引入更多的被告。在商標侵權行為的實踐中,有印制侵權商標標識、侵犯服務商標專用權和制造、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商品等直接和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也有幫助、教唆商標侵權的間接和非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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